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281民初847号
原告:安达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达市卧里屯乡龙山村建材产业园12-42。
法定代表人:朱明星,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东,男,195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
被告: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达市新兴街9委9组。
法定代表人:王晓杰,职务经理。
原告安达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安达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达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达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8.00元,由原告安达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存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