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94连云港海赫新能源有限公司与福建亿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09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703民初3594号
原告:连云港海赫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区海滨大道阳光国际B座2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MA1MX81T4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石化连云港碱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亿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前路150号湖前新村1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85051758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连云港海赫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亿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需要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连云港海赫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海赫新能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海赫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18元,减半收取计3009元,由原告连云港海赫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判长*红娟
代理审判员薛锦
人民陪审员*磊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何丹红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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