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福建亿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4-1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民初3363号
原告:阿克***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路与水韵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王桂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常春,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亿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乌龙江南大道28号万山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陈峻岭,该公司经理。
原告阿克***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亿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阿克***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慧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叶婷
书 记 员     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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