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万山电力咨询有限公司、福建亿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4-21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琼9030财保10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琼中联合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湾岭镇大平村委会大边村水田旁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6MA5RJQXW7E。

法定代表人:徐志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海锋,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福州万山电力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前路150号1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84549906W。

法定代表人:李自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福建亿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前路150号湖前新村1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85051758Q。

法定代表人:陈峻岭,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增禄,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斌,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2021)琼9030财保10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琼中联合能源有限公司不服,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琼中联合能源有限公司复议称,请求依法解除(2021)琼9030财保10号民事裁定对复议申请人琼中联合能源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省分行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支行,账号:×××中存款68055355元的冻结。事实和理由:一、乐东联合能源有限公司、琼中联合能源有限公司及琼中联合能源的股东徐志义、陈文华、邓雪标、刘祖真、林全均对琼中联合能源有限公司琼中湾岭渔光互补发电项目的工程款已经进行了担保,故不存在对方即福州万山、福建亿山工程款的风险。公司在此期间从未转移和隐瞒资产,且双方一直在核对资料和对帐中,故冻结银行账户实为不妥;二、琼中联合能源2021年2月收到福州仲裁,公司积极配合和高度重视。公司3月派专人前往福州万山和福建亿山协商解决此事。为此,双方达成共同意见,以协商方式解决问题。双方第一轮对账已完成,第二轮核对资料才开始。对于此事双方一直按照第一轮意见,还在正常的协商中。双方未结算,未核对完资料,故无法确定金额,此时冻结银行账户实为不妥;三、琼中联合能源未收到福州仲裁关于财产保全和贵院的任何了解事实的问询。截止今天双方还在核对资料当中;四是贵院冻结的是琼中联合能源的基本账户,公司唯一收入来源是上网电费。截止上月末,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欠2000万左右,在此情况下,公司每年都按时支付扶贫款。公司电费收入权已质押给银行。公司是琼中县的重点和扶贫项目,为此中央台2020年11月29日百村脱贫记(六十四)海南大平村“渔光互补”光伏发电照亮贫困村新生活进行新闻报道。湾岭镇18个行政村600多户扶贫全部纳入此项目,公司平均每月支付15万元多的扶贫款,如此冻结银行账户就会导致扶贫款无法支付、银行还贷无法支付、员工工资无法支付、现场临时农民工工资无法支付、公司正常经营费无法支付,这就严重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甚至可能瘫痪。同时公司再次强调不是公司不付款,对账金额双方未确定,如何支付,基于此事实冻结银行账户实为不妥,尤其是冻结公司基本账户,以上支付完不成,逼着公司破产倒闭。

被申请人福州万山电力咨询有限公司、福建亿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2021)琼9030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系依我国《仲裁法》、《民事诉讼法》作出依法有据,其程序合法正当。复议申请人琼中联合能源有限公司提出要求解除保全措施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由于涉案工程已于2018年并网投入使用,至今复议申请人还拖欠巨额工程款。答辩人无奈依法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复议申请人拖欠工程款不是无力偿还,就是恶意躲债,如果答辩人不申请财产保全,今后的裁决可能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为避免此情况答辩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并且提供了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复议申请人的银行账户采取保全措施,无不当。复议申请人提出本案还有其他人对涉案的工程款提供了担保问题。这仅仅是对涉案工程款提供担保,并且担保人同样也是仲裁案件中的被申请人,能否实际履行义务,这是在实体仲裁中解决的,以及仲裁之后执行的问题,但现实的情况是这些担保人也没有履行担保义务;二、本案案涉的工程款数额是确定的。琼中联合能源有限公司拖欠答辩人案涉工程款是事实,不存在未确定。即便在仲裁中需要进一步确定,这是涉及实体上的仲裁审查,与答辩人提出申请保全的程序上权利的行使无关。如果最终因答辩人仲裁请求得不到仲裁庭的支持,依法产生的后果可能涉及答辩人因错误保全进行赔偿的问题,这些都不是琼中联合能源有限公司可以要求解除保全措施的正当理由;三、琼中县人民法院(2021)琼9030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的是复议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中的资金不属于不得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该账户的财产是属于复议申请人的财产,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即便电费的收入权质押给银行,也不能排除财产保全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166条规定了可以解除保全措施的几种情形,本次保全不属于该规定中可以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依法产生的债务应当承担,复议申请人提出可能给公司经营造成困难,作为解除保全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银行还贷,扶贫款无法支付等原因均不能成立,也不符合客观事实。因为该账户上资金不是扶贫款专户,复议申请人不是扶贫机构,更没有设立扶贫款专用账户,复议申请人可以获得的补贴款也是属于其公司的财产,如不采取保全措施,反而会存在复议申请人转移该款的风险。综上,复议申请人要求解除(2021)琼9030财保10号民事裁定的保全措施没有法律依据。答辩人作为施工企业,复议申请人拖欠巨额工程款已经给答辩人造成经营困难,答辩人的合法债权、合法权利依法应当保护。为此,请求法院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州仲裁委员会受理福州万山电力咨询有限公司、福建亿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琼中联合能源有限公司、邓雪标、陈文华、刘祖真、徐志义、林川、五指山南鸿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因福州万山电力咨询有限公司、福建亿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福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福州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福州万山电力咨询有限公司、福建亿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仲裁时主张琼中联合能源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暂合计67755355元和因案件产生的律师费300000元。基于上述仲裁请求事项,福州万山电力咨询有限公司、福建亿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冻结琼中联合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户名:琼中联合能源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省分行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支行;账号:×××)存款68055355元。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保险金额为人民币68055355元。本院认为上述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作出(2021)琼9030财保10号民事裁定对上述账户冻结存款68055355元。复议申请人琼中联合能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称双方还在核对账目协商中,并提供材料说明公司的光伏发电项目系扶贫项目,但材料未足以证明国家应拨付给复议申请人可再生能源2000万补贴,亦无法说明复议申请人具有足额款项偿还债务和反映被冻结账户系发放给农户的专用账户。对复议申请人提出以公司股东作为担保的意见,因提供担保的股东亦是仲裁中的被申请人,是否有足够的偿债能力本院无法查实,以上复议申请的理由属于仲裁实体中应查明的事实。二、关于复议申请人表示愿以公司股权担保解除账户冻结的解决方案,因无法估值复议申请人的公司股权价值,且本案财产保全数金额大,被申请人提供足额担保,也不同意复议申请人提出的担保解决方案,故复议申请人主张请求解除冻结账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所列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综上,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的(2021)琼9030财保10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琼中联合能源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审 判 长 王二美

审 判 员 宋迎华

审 判 员 王凌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吉桂莹

书 记 员 王姗姗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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