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9民初6238号
原告:福建亿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峻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增禄,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斌,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詹胜,董事长。
原告福建亿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亿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吴文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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