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亿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龙浩亚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连云港龙浩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7-09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703执异46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亿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85051758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连云港龙浩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MG4U4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北京龙浩亚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80265009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2018]榕仲裁字第235号裁决书
福建亿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港龙浩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榕仲裁字第23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作出裁定,裁定由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行。
连云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福建亿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连云港龙浩新能源有限公司系第三人北京龙浩亚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由书面申请追加第三人北京龙浩亚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北京龙浩亚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系被执行人连云港龙浩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现连云港龙浩新能源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人现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北京龙浩亚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北京龙浩亚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福建亿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执行依据([2018]榕仲裁字第235号裁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连云港龙浩新能源有限公司应履行的给付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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