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亿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龙浩亚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连云港龙浩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18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703执299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亿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85051758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连云港龙浩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MG4U4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关于申请人福建亿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龙浩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榕仲裁字第23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经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承办人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未发现其行踪。本院依法约谈申请人并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情况进行反馈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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