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海赫新能源有限公司与福建亿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18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7民辖终35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建亿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陈峻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增禄、陈小弟,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连云港海赫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滨大道阳光国际B座2308。
法定代表人:徐明,董事长。
上诉人福建亿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海赫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3民初35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福建亿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合同内容为光伏电站场地恢复,该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由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施工协议》约定的施工内容为:连云港连岛综合服务区20MWP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光伏电站场地恢复,分部分项内容是沥青路划线、修复,安装大理石路牙石等,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地点在连云港市××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连岛的辖区法院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福建亿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福建亿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卢 澄
审判员 王学明
审判员 程 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武 圣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