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临淄区职业中专建筑工程公司、淄博亚通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6-23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民初3115号

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职业中专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临淄区辛河路东相家保温材料厂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27149C。

法定代表人:张心志,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亚通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区纬二路以南清田路以西凤凰镇大张村建设用地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705245168。

法定代表人:陈春梅,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陈春梅,女,汉族,联系地址,淄博市临淄区。

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职业中专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亚通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陈春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职业中专建筑工程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亚通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陈春梅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职业中专建筑工程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职业中专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亚通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陈春梅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职业中专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凌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霍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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