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0-05-20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9)临执字第37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职业中专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临淄区
***申请执行淄博市临淄区职业中专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临商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167023.63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职业中专建筑工程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职业中专建筑工程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9)临执字第37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职业中专建筑工程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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