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周村同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3-01-20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6财保120号
申请人:***,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经开区。
被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同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樊家村南沿街房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30673261629xx。
法定代表人:崔晓彤,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五洲国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米河路10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588798796T。
法定代表人:张琦,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同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五洲国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0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同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五洲国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0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杜婷婷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魏成成
书 记 员 吴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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