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亿顺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南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07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05执保267号
申请人:淄博亿顺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商克亭,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南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5年2月25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申请人:***,女,1970年3月21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州市。
本院审理申请人淄博亿顺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南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淄博亿顺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南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为申请人淄博亿顺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汽车(车牌号为鲁C××)一辆。
本院认为,申请人淄博亿顺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淄博亿顺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C××。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南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永军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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