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5820号
原告:淄博市临淄区梧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梧台路110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六天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六天务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主任。
原告淄博市临淄区梧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六天务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淄博市临淄区梧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市临淄区梧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市临淄区梧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