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临淄区梧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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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7-26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财保585号
申请人:***,男,1984年10月13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梧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246770,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梧台路1107号。
法定代表人:张奉亮,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7月23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诸城市。
被申请人:王平,男,1967年1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高青县,现在枣庄市滕州市监狱服刑。
申请人***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梧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平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梧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平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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