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长垣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0-19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83民初5559号
原告***(曾用名尚红磊),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委托代理人陈伟、张立奥(实习),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被告山东金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松森,任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86410152XE。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原告***诉被告**、山东金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询,长垣市长城华庭32号楼3单元6楼东户无姓名叫“**”的居民。
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受理后,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资18000元。经查询:长垣市长城华庭32号楼3单元6楼东户无姓名叫“**”的居民。尚红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因本院已经作出受理决定,故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保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月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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