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街道腾龙建筑设备租赁站、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2-08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3民初2631号之二
原告: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街道腾龙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街道白果树村滨河路。
经营者:潘端义,男,1976年2月1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杨松森,董事长。
被告:翟鸿志,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永流西路24号。
被告:李取和,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埠镇黄金村274号。
原告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街道腾龙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翟鸿志、李取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街道腾龙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街道腾龙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9201元,减半收取4600.5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街道腾龙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孙红岭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茆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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