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跃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4-18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1民辖终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跃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内环街西街小王村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县大禹乡刘家圪垯一组人。
上诉人山西跃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6465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山西跃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非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上诉人仅仅是曾经雇用过被上诉人从事过劳务,双方系劳务关系,不适用不动产的专属管辖,而且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其中2项工程涉及太原市的晋源区,仅仅一项为太原市小店区。请求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审以所涉工程在小店区确定管辖适当,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剑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孟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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