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山西跃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3-16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4民辖终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跃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内环西街小王村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原审被告***,女,汉族。
上诉人山西跃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2016)沁晋0431民初4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山西跃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该公司住所地为为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本案应由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请求将本案移送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诉称其租赁了原审被告***的十亩土地用于种植苗木,该块土地位于沁源县沁河镇。上诉人山西跃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砍伐其在该块土地上所种植的苗木,要求山西跃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该行为的发生地为山西省沁源县,故可由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山西跃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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