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8-13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8866号
申请人:***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蒲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TEM423M。
法定代表人:李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腾康,江苏品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紫云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80270414F。
原告***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纠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江苏诚卯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跃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史文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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