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通顺捷物流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0-3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18民初7925号 原告:北京恒通顺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十里堡村101国道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清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纵横(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恒通顺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顺捷公司)与被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通顺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通顺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运输费40546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6年4月开始为被告施工的工地运输注浆料,被告已付部分运费,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405460元未付。 ***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没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不欠原告的运费;原告提供的运费统计表是被告公司内部的统计,没有原告**,不是正式的对账单;运费统计表标注的是**,没有任何显示与原告有货运关系。原、被告曾经有过货运关系,运费均已结清。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恒通顺捷公司与***公司曾经存在货运关系。经运费统计表确认,***公司欠运费合计755460元,***公司加盖了发货专用章,已付350000元,尚欠405460元未付。 运费统计表备注的**系***的曾用名,***到庭明确表示其本人负责联系业务,运输合同关系是恒通顺捷公司与***公司,公司之间进行运费结算。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运费统计表、银行对账单、***身份证明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口头达成的运输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合同约定完成运输义务,被告应按约定履行给付运费的义务。被告辩称运费统计是内部统计、与原告没有货运关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告依据运费统计表确认的数额,扣减已付款后,向被告主张给付运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恒通顺捷物流有限公司运费四十万五千四百六十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保全费一千二百七十三元六角五分,由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三千六百九十一元,由被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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