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重装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争议

执行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6-16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4828号
原告:***(苏州)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南沙长山村临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
原告***(苏州)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苏州)重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我公司以2018年当地社平工资7279元/月的60%作为基数计算被告的工伤待遇;2、判决我公司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8年7月入职,从事电焊工一职。2018年8月10日,被告在工作中不慎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十级伤残。后被告因工伤保险理赔事宜向仲裁委申诉,仲裁委作出******[2019]第121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我公司需要支付被告工伤保险待遇120970.23元、经济补偿金11158.5元。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来院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1月17日,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作出******[2019]第1215号《仲裁裁决书》,同年2月3日仲裁委通过EMS向***(苏州)重装有限公司邮寄了该裁决,***(苏州)重装有限公司的门卫于同年2月10日签收该邮件。同年4月26日,***(苏州)重装有限公司通过顺丰快递将起诉状邮寄给本院立案庭立案,至此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苏州)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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