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09***与***、***(苏州)重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3-02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15209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港镇南沙长山村临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丽娟,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苏州)重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卞干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封兴良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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