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州祥和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5-12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终字第3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祥和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怀中,江苏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祥和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O12)惠民二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州祥和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上诉人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怀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O12)惠民二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曾小潭
审判员秦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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