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桃员、***等与湖南省岳阳县月田镇江堧村村民委员会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15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602民初6790号
原告:何桃员,女,汉族,1950年4月13日出生,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湖北省通城县,精神二级残疾,系死者李某之妻。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何桃员之子。
原告:***,男,汉族,1975年1月2日出生,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湖北省通城县,系死者李某之子。
原告:李明娥,女,汉族,1977年3月15日出生,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河南省涟源市,系死者李某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芹,通城县麦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岳阳县月田镇江堧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岳阳县月田镇江堧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洪政,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欣,湖南君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巴陵中路富兴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53387799B。
法定代表人:周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石章,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成,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龙,男,汉族,1973年2月4日出生,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告:万新龙,男,汉族,1971年2月28日出生,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告:吴定要,男,汉族,1983年12月11日出生,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湖北省通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桃员、***、李明娥诉湖南省岳阳县月田镇江堧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江堧村委会”)、被告岳阳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泰建筑公司”)、周龙、万新龙、吴定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各方当事人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桃员、***、李明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江堧村委会与被告周龙于2017年8月5日签订的《江堧村村民服务中心承包合同书》无效;2.判令各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原告因家属李某在提供劳务期间出现安全事故致死的人身损害赔偿金595008.43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被告江堧村委会将江堧村服务中心三层办公大楼建筑工程发包给被告周龙承包建设。2017年7底招投标期间,被告周龙因没有建筑资质便临时挂靠被告明泰建筑公司,并于2017年7月27日取得该公司授权委托书。8月5日,被告江堧村委会与被告周龙就江堧服务中心三层办公大楼建筑工程施工达成协议。周龙承建该工程后,自行购买材料,并请被告万新龙雇请砖匠、小工施工,万新龙又找到熟人被告吴定要帮忙雇请民工,吴定要便在湖北省通城县帮忙雇请砖匠、小工。10月22日,该工程第一层完工,准备建第二层时,由于工期紧急,万新龙又托吴定要雇请更多民工。10月23日7时左右,原告家属李某由砖匠廖辉明介绍给民工付义斌,又由付义斌介绍给吴定要。当天上午8时左右,被告吴定要带李某到该工地第二层做砖匠。开工后,约9时15分,李某与其他砖匠在工地第一屋顶右侧为砌砖与其他砖匠拉线时踩在较为湿滑的水泥浆上滑向屋顶外坠落在一楼杂乱的水泥地板上摔伤。被告周龙等人立即将李某送往月田镇卫生院治疗,并因重型颅脑损伤,身体各处摔伤,立即转往岳阳市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11月3日7时38分,李某因伤势过重,在重症监护室抢救无效死亡。抢救期间,被告周龙垫付医疗费32600元;李某死亡后江堧村委会预付了110000元赔偿金。原告认为,建筑工程是百年大计,工程质量至上、施工安全至上。违反我国建筑法及建筑施工操作规程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势必直接造成施工人员与公众生命安全。被告江堧村委会将公共建筑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被告周龙施工建设,违反了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本次安全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确认发包协议无效,视江堧村委会为劳务接受方,对李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周龙没有建筑资质违法承揽建筑工程施工,未按建筑施工操作规程施工,既未架设防护网,也未采取其它维护施工安全的措施,违反建筑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本次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明泰建筑公司违反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没有建筑资质的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办公大楼建筑工程,为他人违法承包创造条件,属于共同侵权,应对被告江堧村委会、周龙的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万新龙、吴定要在为被告周龙雇请民工时,未查验施工承包人周龙的建筑资质,贸然为违法施工介绍民工提供劳务并代为管理施工,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责任。李某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江堧村委会辩称,《江堧村村民服务中心承包合同书》为有效协议,村委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应退还其110000元垫付款。在案涉项目招投标中,村委会要求投标单位提供符合建筑施工资质条件的相关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岳阳县建筑总公司和被告明泰建筑公司符合条件并参与了投标,中标者被告明泰建筑公司。在周龙为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村委会有理由相信周龙在该项目的行为即明泰建筑公司的行为。同时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故即使承包合同书是以周龙的名义签订的,其实际合同双方为村委会和明泰建筑公司。至于周龙是否挂靠在明泰公司名下,村委会并不清楚。村委会在订立合时并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故协议有效。在村委会将项目发包给有资质条件的明泰建筑公司的情况下,村委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垫付的110000元,原告应予返还。原告请求赔偿的损失过高,应予核减。死者李某在没有收到管理人员安排的情况下擅自上楼、疏于防范,至少应承担40%的责任。
被告明泰建筑公司辩称,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承包合同书是江堧村委会和周龙个人签订的,明泰建筑公司不是合同相对方,也不知情,合同对其没有约束力。其次,授权委托书对周龙授权的权限仅为“联系”,没有代为签订施工合同,周龙联系的业务最终需由明泰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江堧村委会违规与个人签订施工合同,其法律后果不应由明泰建筑公司承担。再者,明泰建筑公司未雇佣李某,双方没有劳动或劳务关系,与其损害赔偿没有任何关系。故请求依法应驳回原告对其诉讼请求。
被告周龙辩称,刚开始是存在挂靠行为的,但后来明泰建筑公司董事长周鹏说招投标程序不对,就没有挂靠了。本案与明泰建筑公司无关。李某不是其雇请的,当时只是看到有人落到地上,就送他去了医院,并出于人道主义支付了部分医疗费。
被告万新龙辩称,是周龙让他帮忙找人做事,周龙想以300元/平方米承包给他,但他没有民工做事,便以260元/平方米的价格交给吴定要去做。吴定请农民工做事的情况其不知情,也不应承担责任。另外的40元/平方米是其代为租钢管的酬劳。
被告吴定要辩称,其不是工程的承包人,不是受害人的雇主,只是李某做工的介绍人,没有因介绍行为而获利,没有义务审核受害人和用工单位是否具有资质,故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案发经过
原告提交了对吴定要的调查笔录、村委会与周龙签订的承包合同书、签订合同委托书、建设工程公示牌照片、付义兵的证言;被告江堧村村委会提交了明泰建筑公司与岳阳县建筑总公司投标资料、招投标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明泰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周龙的合影、承包合同书;被告万新龙提交了吴定要签字的收款单据。结合庭审调查,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对其能够证明的事实认定如下:
2017年,江堧村委会拟建设村民服务中心三层办公楼,并于7月份进行工程招标。周龙意欲借用被告明泰建筑公司的资质承建该建筑工程,通过周龙的联系,明泰建筑公司授权周龙进行该工程投标,并出具授权书对周龙予以授权,具体授权内容为“以我方名义联系岳阳县月田镇江堧村村民服务中心项目等相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明泰建筑公司得知中标后,认为工程太小不想承建,并与周龙解除了授权,但未通知江堧村委会。江堧村委会(甲方)称其不知明泰建筑公司撤销了对周龙的授权,便于2017年8月5日与周龙(乙方)签订了《江堧村村民服务中心承包合同书》,约定乙方全额带资承建该工程;所有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接受甲方监管工程人员的监管等。施工现场公示的建设工程牌记载:施工单位:“湖南明泰建筑工程公司”,项目负责人周洪政,技术负责人周龙,施工员万新龙,质量监督员陈海初、郝正奇,安全监督员许宏等内容。
周龙在与江堧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书后即开始组织工程建设,并让万新龙帮忙找砖匠、小工,价格为300元/平方米。万新龙将租钢管工作交由自己做,找农民工的事按260元/平方米的价格交给吴定要找人做。吴定要遂在湖北省通城县叫了一些农民工去工地做事。10月22日该工程第一层完工,建第二层又需要更多民工。10月23日7时许,李某便由砖匠廖辉明介绍给民工付义斌,又由付义斌介绍给吴定要,吴定要于当日8时许带李某到该工地第二层做砖匠工作。约9时15分,李某在与其他砖匠在第一屋顶右侧为砌砖与其他砖匠拉线时踩在较为湿滑的水泥浆上滑向屋顶外,坠落在一楼杂乱的水泥地板上。被告周龙等人将李某送往岳阳县月田镇卫生院,后立即转往岳阳市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11天。11月3日7时38分,李某因伤势过重,在重症监护室抢救无效死亡。抢救期间,共发生医疗费93151.43元,其中被告周龙垫付32600元。在原告与江堧村委会的前期调解协议中,江堧村委会暂支付原告110000元,待处理好丧葬事宜后,若调解不成,原告可向法院起诉。
二、关于原告损失的计算
死者李某出生于1952年3月19日,系湖北省通城县五里镇五里村**居民,事发时已满65周岁,平常在农村建筑工地做砖匠,可按照建筑行业标准计算其误工费,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其儿子***、女儿李明娥,均已成年;其妻子何桃员出生于1950年4月13日,精神二级残疾,经鉴定为精神分裂症,无劳动能力,为此支付鉴定费2100元。何桃员与李某均应由成年子女扶养,故不应计算李某对何桃员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本院认为,被告明泰建筑公司参与了案涉江堧村村民服务中心建筑工程的投标,对被告周龙的授权范围较为笼统,是仅限于联系投标事宜,还是也包括中标后的签约、履约并不明确,且在撤销对周龙的授权后未及时告知江堧村委会,使得江堧村委会有理由相信周龙一直是明泰建筑公司的代理人,是代明泰建筑公司与之签订项目承包合同书,明泰建筑公司对此具有一定过错。被告江堧村委会在与周龙签订承包合同书时,应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其未要求明泰建筑公司及其负责人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在合同书仅由周龙签字的情况下就将工程发包出去,开始建设,显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合同书的签订也具有一定过错。被告周龙,明知明泰建筑公司不想承接该工程并撤销了对其授权,仍与江堧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书,并在施工现场公示施工单位为明泰建筑公司,属于冒用明泰建筑公司名义与江堧村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书。综上,江堧村委会与无建筑资质的周龙签订的《江堧村村民服务中心承包合同书》无效。
在上述承包合同书无效的情形下,周龙与江堧村委会均应为李某提供建筑劳务的接受方,对李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坠亡所导致的损失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其二者的过错分别在于将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个人和没有建筑资质冒用他人名义承接建筑工程;在施工现场未尽到安全防护和监督管理义务。死者李某在事发时正从事危险性较高的建筑工作,应留意脚下湿滑的水泥浆和周围环境,但由于其疏忽大意,不慎踩到水泥浆从楼顶滑落,自身也具有一定过错,应自负部分责任。如前所述。被告明泰建筑公司也具有一定过错,应对死者李某的家属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综合全案,本院认定,被告江堧村委会对原告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周龙对原告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明泰建筑公司对原告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死者李某自负20%的责任。被告万新龙、吴定要不是李某提供劳务的接受方,对其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其损失范围和标准如下:1.医疗费93151.43元;2.护理费1400.10元(46458元/年÷365天×11天);3.误工费1407.76元(46712元/年÷365天×11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60元/天×11天);5.住院期间、办理丧葬事宜、运送死者交通费,酌情认定3000元;6.住院期间及办理丧葬事宜住宿费,酌情认定4000元;7.住院期间及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酌情认定4000元;8.丧葬费30080元(60160元/年÷2);9.死亡赔偿金178950元(11930元/年×15年);10.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11.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原告上述损失共计366649.29元。应由被告江堧村村委会按赔偿责任比例30%赔偿109994.79元;由被告周龙按赔偿责任比例40%赔偿原告146659.72元;被告明泰建筑公司按赔偿责任比例10%赔偿36664.93元。被告江堧村委会和被告周龙已经支付的款项,可以折抵其应当赔偿的损失。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省岳阳县月田镇江堧村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何桃员、***、李明娥各项损失109994.79元,与其已支付的110000元相折抵后,应由三原告返还5.21元。
二、被告周龙赔偿原告何桃员、***、李明娥各项损失146659.72元,扣减其已支付的32600元,还应赔偿三原告114059.72元。
三、被告岳阳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何桃员、***、李明娥各项损失36664.93元。
上述应当支付的款项,限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何桃员、***、李明娥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750元,由原告何桃员、***、李明娥负担1950元,被告湖南省岳阳县月田镇江堧村村民委员会负担2925元,被告周龙负担3900元,被告岳阳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余 勇
人民陪审员  郑雁云
人民陪审员  缪文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 凯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