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71178号
原告:北京传承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36号4层1-5内411B。
法定代表人:冀海燕,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沥滘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传承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传承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传承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传承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