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3-03-0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6813号
原告:***,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远,广东顺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硕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
法定代表人:杨卫强。
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李惠明。
上述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后,在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梁启星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黄晓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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