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3-02-15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特77号
申请人: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李惠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曼,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63年6月3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独山县。
申请人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顺劳人仲案字[2022]6488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
本案在诉前和解阶段,申请人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莹
审 判 员  黄春英
审 判 员  禤敏婷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段啸楠
书 记 员  邹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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