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802民初543号
原告***,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山庄(双滦)律师事务所。
被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永济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95417407
被告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40120352X9
原告***与被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开户的账号为77×××13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10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开户的账号为77×××13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10000.00元予以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少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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