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4-23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802民初848号
原告胡海深,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承德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9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受理了原告胡海深诉被告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自2018年9月8日起,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密目网、大眼网及绑线用于其承建的中德大学分校工程施工。2020年1月21日,原、被告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确认,2018年12月5日至2019年8月15日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414684.00元,被告承诺在2020年3月15日前将租赁费全部结清并付给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足额付给原告。因被告未能按期履行支付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14684.00元及利息。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约定,被告无直接向原告付款的义务,故原告起诉缺乏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3760.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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