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都建设有限公司与魏现武、赵雷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7-08
*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民终28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建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沭阳县颜集镇颜集文化街东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住*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住*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原审被告:***,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住*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上诉人*苏建都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8)苏1311民初6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建都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苏建都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苏建都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297元,由上诉人*苏建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熠
审判员*路路
审判员白金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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