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69**与**、江苏建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7-18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11民初7869号
原告:**,男,1982年4月8日,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江苏建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颜集镇颜集文化街东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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