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执5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XXXX。
负责人:林X,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牟锡荣,浙江永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雄豪,浙江永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鑫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石碶工业区40幢。
法定代表人:应红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关于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黄岩新前街道办)与***鑫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台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台仲裁字第20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并在指定的时间到庭接受询问,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已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鑫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鄞州银行8101××××XXXX账户,截止2020年5月8日账户可用余额约XX元,查封了***鑫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B××××的机动车一辆,但尚未实际控制。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鑫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除上述本院冻结、查封的财产以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台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台仲裁字第202号裁决,本案执行中止,后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浙02执异11号执行裁定书准予***鑫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2020年7月8日,被执行人***鑫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台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台仲裁字第202号裁决书的申请,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审查,案号为(2020)浙10民特32号。本案因此继续中止,截至2020年8月11日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鉴于被执行人***鑫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于2019年12月27日对被执行人***鑫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同时,由于本案执行依据的台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台仲裁字第202号裁决书,正在由被执行人提出撤销申请一审诉讼中,短时间内暂无法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鑫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2执55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 首
审 判 员 张东风
审 判 员 宁 航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姜南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