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1仪征市华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宁波森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4-01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81民初2201-1号
原告:仪征市华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青山镇官山村沿江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伟,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波森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泛亚中心4号(11-1)。
法定代表人:应红辉,执行董事。
原告仪征市华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森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仪征市华瑞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仪征市华瑞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翁仪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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