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掇刀执字第00113-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沙洋县云峰棉花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7-28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鄂掇刀执字第00113-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沙洋县云峰棉花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范家台农场三峡大队。
法定代表人代运国,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荆门民二终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沙洋县云峰棉花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20.50万元、支付该款自2010年4月11日至2010年12月1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自2010年12月11日至2013年6月11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负担诉讼费60000元、执行费410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沙洋县云峰棉花有限公司位于***家台监狱原十三中队的土地一宗,使用权面积11696.30平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鄂直沙国用(2007)第018号。
查封被执行人沙洋县云峰棉花有限公司位于沙洋范家台农场三峡大队的房产15幢,建筑面积合计6911.44平米。其中:①房产权证号为沙洋县房权证监狱字第20006381项下的房产3幢,建筑面积1576.24平米;②房产权证号为沙洋县房权证监狱字第20006382号项下的房产2幢,建筑面积2540.81平米;③房产权证号为沙洋县房权证*市镇字第20006112号项下的房产5幢,建筑面积2165.26平米;④房产权证号为沙洋县房权证*市镇字第20006113号项下的房产5幢,建筑面积629.13平米。
查封被执行人沙洋县云峰棉花有限公司位于沙洋范家台农场三峡大队除上述土地、房产以外的所有财产。
被执行人沙洋县云峰棉花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为2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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