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大金空调(苏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者争议纠纷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16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591民初7079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明明,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金空调(苏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86672794Y,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大道578号。
法定代表人:SHIGENOBUIZUMI(泉茂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维,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婷,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金空调(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明明,被告大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维、林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618元及2017年半年奖779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2004年11月入职,原告月平均工资为7793元,2017年7月3日被告将原告无故开除,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构成违法解除。
被告大金公司答辩:原告入职后升任树脂小型组长,任职期间多次接受下属请客吃饭送礼,明知下属存在虚假报销行为隐瞒不报,给被告造成重大损失,同时利用组长特权,无视公司纪律,收受贿赂,多次帮同事代打卡,造成恶劣影响。被告据此解雇原告,并无不当,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04年11月入职被告处,双方签订的最近一期劳动合同为自2014年11月24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在制造部从事制造相关工作,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劳动报酬为月薪制。2017年7月3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违章、违纪处罚通知单,违纪日期为2017年1月29日,违纪依据为《员工手册》第106条第14、16款,处罚原因为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5000元以上;滥用职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收拾贿赂的,处罚类别为解雇,原告在本人签字处签名,签名处前方打印注明“收到通知书并确认以上内容”,被告工会盖章。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为7793元。
被告提供:证据1、员工手册、2016年工会及职工代表换届选组会议、承诺书,其中员工手册第五部分为就业规则,就业规则第106条解雇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解雇:…14、严重失职,如因管理或工作失职而导致重要灾害、伤害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16、滥用职权,如利用职权为自己活他人谋取私利、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的,…”以证实被告解除原告依据的就业规则经民主程序制定,原告已签收认可。原告质证承诺书系本人签字,但员工手册未经民主程序制定。
证据2、情况说明、张建峰的打卡记录,以证实原告下属张建峰确认向被告提供假发票报销、请原告吃饭、送烟、原告知晓张建峰未出勤代打卡的事实。原告质证张建峰为原告班组员工,但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张建峰应出庭接受询问,其并未帮张建峰代打卡,对其他员工是否代打不清楚。
原告陈述,其在违章、违纪处罚通知单签字,仅表示签收,并不表示对处罚结果认可,处罚单明确辞退依据,并未明确原告的违纪事实,被告开除事实子虚乌有,原告班组成员购买假发票报销,其并不知情,也未参与,报销并非其工作职责,被告仅凭其他员工的手写书面材料解雇原告,并未核实及调查,解除事实不存在,解除依据不合法,员工手册中无被告陈述的解除依据条款,就业规则原告不知情。
另查明:***于劳动争议发生后申诉至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7月30日决定不予受理***的仲裁请求。***遂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银行明细、违章违纪处罚通知单、员工手册、2016年工会及职工代表换届选组会议、承诺书、情况说明、打卡记录、苏园劳仲不字[2018]第33号仲裁决定书、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关于是否构成违法解除,被告以原告多次接受下属请客吃饭送礼,明知下属存在虚假报销行为隐瞒不报,利用组长特权,收受贿赂,多次帮同事代打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就违纪事实,被告提供张建峰出具的情况说明与打卡记录相互印证,表明张建峰存在他人代打卡的违纪事实,而原告作为组长对下属员工的出勤工作负有管理职责,但原告在职期间并未及时向被告告知,导致被告在员工未出勤的情况下仍正常发放工资,造成被告损失。而就被告主张的原告其他违纪事实,被告提供情况说明予以证实,且原告在违纪处罚通知单上签字,表明其对被告解除的违纪情况是知悉的,并未提出异议,据此本院认定原告存在上述严重违纪的事实。其次,就解除依据,被告向原告发出的违章违纪处罚通知单明确解除规章制度依据,而被告提供的员工手册包含就业规则,且被告提供证据证实就业规则已经民主程序修订,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且原告已签收表明原告对上述规定是知晓的,故被告据此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依据充分,且原告的上述违纪行为亦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再次,就解除程序,被告向原告作出解雇决定已告知原告,且被告已就解除事宜告知工会,已履行告知工会的程序性义务。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有相应的事实和规章制度依据,并履行法定程序,系合法解除。综上,原告主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2017年半年奖7793元,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约定该奖金,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对此存在明确约定,被告亦不予认可,故原告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邵婷婷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雪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