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普天电器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胶州市供电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4-19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民终61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普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云溪街道办事处大西庄西村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胶州市供电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苏州路2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系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胶州市供电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胶州市。
上诉人青岛普天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胶州市供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民初3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普天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普天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普天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77元,减半收取4438.5元。由上诉人青岛普天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喆
审判员***
审判员龙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孔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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