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普天电器有限公司与青岛特锐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7-26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1民初3737号
原告:青岛普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大西庄西村金昌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3772182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青岛特锐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一路1号国际创新园B座2201号。
法定代表人:于德翔,董事长。
原告青岛普天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特锐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青岛普天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普天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88元,减半收取10194元,由原告青岛普天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燕
审判员陈敏
审判员孙超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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