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汽车机电产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28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民辖终18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汽车机电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安市清河区水渡口大道**。
法定代表人:殷振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华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v>
法定代表人:帅红茗。
上诉人淮安市汽车机电产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华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3民初60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淮安市汽车机电产品有限公司上诉称,1.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2.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管辖属于无效条款。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华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案由是合同纠纷,其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15条约定:争议若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则在甲、乙双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该约定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应属有效。原审法院作为乙方杭州华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由此,淮安市汽车机电产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缪 蕾
审判员 危 薇
审判员 徐毅翀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方舒婧
书记员翁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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