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庸古城发展有限公司等与五合国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2-10-31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2民辖终5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三角坪145号。
法定代表人:刘少龙,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庸古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滨河路大庸古城A1栋。
法定代表人:覃鸿飞,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WHIINTERNATIONALPTYLTD(五合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153FlindersStreet,Adelaide,SA5000,Australia。
法定代表人:MichaelDuaneHund。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伍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668号B栋230室。
法定代表人:高邢娟,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901号。
法定代表人:张亮,董事长。
上诉人***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庸古城发展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0民初119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庸古城发展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杨浦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0民初11987号《民事裁定书》;2、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管辖。事实和理由:1、本案上诉人与一审原告并未建立委托设计合同关系,即使上海市XX设计院集团公司对外分包,根据原告诉状陈述,也属于其内部设计分包合同关系,但设计的标的物对应的建筑物地处湖南省***市永定区,属于本案合同实际履行地。另外根据原告就被告的诉讼原则,本案诉讼管辖地也是在上诉人的住所地***市,并不在上海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一审法院以未成立生效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8.7条约定为依据,将本案争议管辖确定为约定管辖,与客观事实不符,上诉人***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未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签字或盖章,该合同约定并不对上诉人发生法律效力,也就当然不适用合同约定管辖。因本案合同履行地及主要被告住所地均在湖南省***市,原告主张的设计成果对标也在***市,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管辖有利于争议纠纷的尽快化解。《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WHIINTERNATIONALPTYLTD(五合国际有限公司)、上海伍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未予以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并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双方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即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合同当事人之间对于协议管辖的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向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虞恒龄
审判员 陈 琪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宁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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