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执行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0-15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291民催2号
申请人: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4250256419,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901号。
法定代表人:张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昌荣,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申请人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8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1、出票金额170000元、收款人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芸
审判员 李芙蓉
审判员 郭丽英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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