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杰克丹顿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9-16
苏州市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杰克丹顿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2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熟民初字第01012号
原告苏州市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龙腾路18号1幢三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杰克丹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谢桥毛桥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市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杰克丹顿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苏州市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267元,由原告苏州市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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