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在达州市通川区莲花湖片区承建的“莲花湖片区土地储备项目道路及附属工程(施工一标段)”项目施工现场存在部分裸土未覆盖、雾炮等降尘措施距离施工作业点较远,未起到降尘作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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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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