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华油中蓝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09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923民初3188号
原告: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1栋10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7918028W。
法定代表人:向光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中市平昌县驷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华油中蓝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经济开发区驷马园区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682385007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平,男,生于1980年2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油中蓝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孙万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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