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通江县应急管理局与被告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行政管理案

执行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7-10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川1921行审39号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应急管理局,住所地通江县诺江镇石牛大道403号4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3721738339350M。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朝,该局执法人员。
委托代理人:隆昌辰,该局执法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7918028W。
法定代表人:向光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通江县应急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该局(原通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的(通江)安监罚[2018]194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罚款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该处罚决定查明:2018年5月15日,通江县毛浴镇干溪村一社危旧房改造项目施工中,工人李某、朱某、向某3人在对该村一社农户路浩成危房换漂檐,大约19时30分许,3人准备下班从屋顶向地面下行时,向某从屋顶房檐处坠落到地面受伤,经通江县120医务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被申请执行人所属平昌分公司在毛浴镇干溪村危旧房改造施工中,缺乏对作业工人进行日常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人安全意识差,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足,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被申请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通江)安监罚(2018)194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处人民币贰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被申请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议申请,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现申请人通江县应急局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应急局(原通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通江)安监罚(2018)194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经催告后至今不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应急管理局(原通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通江)安监罚(2018)194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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