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研究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执行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3-17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103民初2746号
起诉人:黑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研究院,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狄春,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黑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研究院的起诉状。黑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研究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偿还公出借款82217.5元;2、诉讼费用由***负担。事实和理由:***曾为黑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研究院职工,因***长期旷工,严重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黑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研究院于2017年9月与***解除劳动合同。***在岗期间,自2004年3月起,因出差需要,在黑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研究院处陆续借款又陆续还款,截止2017年5月,尚欠黑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研究院82217.5元,黑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研究院多次要求***还款,但***一直没有归还借款。黑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研究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当清偿。***借款后。虽然陆续还款,但尚欠借款82217.5元,***不偿还借款的行为已侵犯黑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研究院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借款时系黑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研究院员工,借款用途是为了履行职务,双方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不是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对此纠纷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黑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研究院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黑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研究院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焦洋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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