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研究院与***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8-18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1民终2879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黑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研究院。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狄春,该单位负责人。
上诉人黑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研究院因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103民初27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符合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是提起诉讼的法定条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本案上诉人上诉称双方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借贷关系,提交了其与***之间存在的借据,但是未能举证证明借据系因***自身资金融通需要与上诉人达成的借贷合意,相反,上诉人在起诉状中称诉争款项系***在岗期间因出差需要借款,借据及记账凭证等相关证据也印证了该事实。该类型借款系企业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向用人单位预借款项,借款的发生和报销应按照出借单位的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审核处理,由于出借单位和借款人在审核报销时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的隶属关系,故因报销挂账款而产生的借款纠纷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志彬
审判员端木繁辉
审判员周志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谭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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