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25执保1919号
申请人:奇台县天镒节水器材经销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东风南路**丝路皇家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廖安海,该经销部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申请人奇台县天镒节水器材经销部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内存款56137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奇台县天镒节水器材经销部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奇台县天镒节水器材经销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内存款56137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陆亮
二 ○ 二 ○ 年 七 月 二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