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县天镒节水器材经销部与闫志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1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新2325执1330号之一
申请人:奇台县天镒节水器材经销部,住所地: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现住奇台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现住奇台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现住奇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奇台县天镒节水器材经销部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的(2017)新2325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93830.3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93830.3元(不含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经财产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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