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仁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229民初77号
原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海东路1225号。
法定代表人:王珂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扎桑旺姆,四川明炬(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华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76号B幢9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华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在庭后达成进行和解,目前有一定进展,根据双方和解情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原告自愿申请并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35.65元,减半收取4,867.82元由原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普布扎西
审 判 员 旦增曲宗
人民陪审员 次 仁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