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7101执8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5号银久科技产业园(二期)02幢13层1号-3(自贸区武汉片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海东路1225号。
法定代表人:王珂平,董事长。
湖北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武汉铁路运输法院(2022)鄂7101民初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自行向申请人支付了1284165.85元后,申请人湖北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书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武汉铁路运输法院(2022)鄂7101民初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 珂
审 判 员 鄢危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熊 震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
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