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日期:

2023-03-17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7101执8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5号银久科技产业园(二期)02幢13层1号-3(自贸区武汉片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海东路1225号。 法定代表人:王珂平,董事长。 湖北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武汉铁路运输法院(2022)鄂7101民初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自行向申请人支付了1284165.85元后,申请人湖北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书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武汉铁路运输法院(2022)鄂7101民初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 珂 审 判 员  鄢危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熊 震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 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